重庆市乡镇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

   

渝文备〔2017〕1118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2017〕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乡镇市场建设质量,现将《重庆市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和督促市场业主做好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建设规范>和<重庆市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80)作废。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重庆市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乡镇建设管理,维护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 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9]88号),结合《重庆市乡镇市场建设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的验收由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规范化建设改造的验收工作,并向市务商委备案。市商务委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的业务指导市商务委负责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的业务指导;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市场,是指在各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不含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所在地,进行农副产品及

其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以零售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场所(不含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集贸市场)。

    第六条  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应符合《重庆市乡镇市场建设规范》相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和要求填写验收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各一式四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重庆市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纳税登记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土地划拨、征用取得的手续; 

(三)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四、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五、规范化建设改造现场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由验收委员会委派专业人员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验收委员会委派专业人员组织现场考查,对照《重庆市乡镇建设规范》和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应当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等)进行客观评价。 

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的内容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不通过”三种。

凡未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通过验收:

市场未设置2个出入口;市场未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且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市场未设置农民直销蔬菜、水果、禽蛋等的专门区域,且面积达不到市场经营总面积20%的。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验收委员会审议,原则通过验收的规范化建设改造乡镇市场,通过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市场由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验收,并向市商务委进行备案。不予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坚持严格规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建设改造实行业主负责制,各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建设资金总投入50%的适当补助,其中,区县配套补助不低于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50%。

第十六条  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实行动态管理,已验收的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委报送统计数据和市场的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良性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乡镇农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

申 请 书 

农贸市场名称:                     

申 报 单  位:                     

      人:                     

联 系 电  话: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盖章)

重庆市乡镇标准化建设改造

验收申请表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改造投资总额

(万元)

营业面积

(㎡)

摊位数

(个)

经营户数    (个)

从业人员(人)

管理人员(人)

 

 

 

 

 

 

 

年成交额

(万元)

市场年收入

(万元)

年税收总额

(万元)

 

 

 

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重庆市标准化建设改造验收申请表》。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五、标准化建设改造现场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重庆市乡镇规范化建设改造

验收评审意见

乡镇农贸市场名称:

 

 

 

 

 

 

 

 

评审人: 评审时间: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文章来源: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xzgfxwj/szfbm_38657/ssww_38709/202001/t20200115_4752670.html

   

 

创建时间:2020-03-2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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