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通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农副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农贸市场进行整治。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五条 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检修、消防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七条 农贸市场应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 市场内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标识;市场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确保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鼓励设置自产自销区域。

第九条 市场内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点,内设有公平秤和意见箱,有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 市场内应设置独立的蔬菜、水发产品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水发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查验入场经营者(不含自产自销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要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现象,并设置必要的服务和卫生保障设施,制定落实市场卫生保洁制度;遇不文明行为应及时加以现场劝导、制止;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查验制度。每天派人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监督其销毁;查验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每天派人查验场内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对经营者出现非法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或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农产品安全信息、固定商位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办理相关证照,依法经营。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执行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畜禽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不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不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商品。

第十九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良好卫生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提质改造工程,督促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环节的牲畜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配合相关部门在市场经营环节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摊点,制止市场周边临街门店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行为。对市场的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双随机”消防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须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负责牵头辖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和消防工作,负责消防设施配置、电器线路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及制度建设;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营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7〕245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政和县司法局 

创建时间:2024-09-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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