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  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 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 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 凡已规划确定的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市场。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 室内式、棚顶式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主出入口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市场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肉类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且给水应单独计量。市场内应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应与建筑本体的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底深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4.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应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1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设计量装置。  

4.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采用阻燃硬质塑料管,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面不低于0.5米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二十条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市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安装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室内市场公共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P1097-CJJ14087)》;棚顶式市场应在周边设置公共卫生间,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米;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卫生间内应安装排风扇。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及冲洗设施。  

3.区级中心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5-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宜为0.7-0.8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腌卤类每个摊位不少于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三环路内冷鲜禽类每个摊位不少于15平方米,每个市场设1-3个摊位。  

2.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营业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销售熟食食品的业户应在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3.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蟑螂、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外。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4.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冷柜保鲜。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第二十三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宣传橱窗、中心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应设置市场招牌、分区布局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店)号牌。分区布局导购图、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食品安全检测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

  第三十条 菜市场如果与住宅连建,应与居民活动场所和小区主出入口有适当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章转自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618220&tn=2

创建时间:2019-03-29 22:10
网站首页    农贸市场设计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官方订阅号

相关案例推荐